经纪人概念
(一)经纪业
“经纪”表示一种营业或职业性的行为,是以提取佣金为经营特征来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
经纪业是指从中介绐他人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行业,其中经纪人是实施经纪行为的主体。经纪业的活动范围较广,涉及各行各业,各个区域,但政府对有些控制专营的特殊行业经纪活动,进行专业经营限制,如期货经纪、证券经纪、外汇经纪、房地产经纪等。
(二) 经纪人
经纪人是指在商品交换市场中专门从事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等中介服务活动,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它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经纪人是以买卖双方为服务对象的;
二是经纪人在其经纪业务活动中只起居间介绍的作用,不能成为商品买卖任何一方的当事人,也无权签订其买卖合同,其服务活动是在充分尊重买卖双主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的;
三是经纪人以收取一定报酬为中介服务活动的目的;
经纪人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纪是一种中介服务活动,从产业结构来说是属于第三产业,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既可属于商法,又可以属于民法的法律行为。
经纪人的一般职能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和代理服务三个方面。
(三) 经纪人的特征
经纪人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性,其主要特征有:
1、经纪人提供的是智力、精力与体力相结合的综合性专业劳动服务。
2、经纪人以信息为资本,不占有买卖的商品,无须支付贷款,也无
须承担商品交易的经济风险责任。
3、开放性与适应性。开放性是指经纪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自由度;
适应性是指经纪人的行为要能适应各种环境、不同业务和不同客
户的需要。
4、经纪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经济组织。
5、经纪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按职业特点可分为专业
经纪人和兼职经纪人;按行业不同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经纪人;按
素质可分为一般经纪人和专家型经纪人。
(四) 经纪人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同服务的区别
经纪人在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居间服务、代理服务、咨询服务等,都有其共同之处,但由于各自从事的具体业务关系不同,并且根据不同业务签订不同的合同,其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也不所不同。
1、代理服务与居间服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代理人一般为委托代理人。我国一些经纪管理规定,将代理人也列入经纪活动经营范围,但代理人与经纪人在法律关系上有明显区别,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与经纪(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对委托代理人与(居间)人的主要特征进行区别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