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居间合同可以分为指示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
指示居间合同即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媒介居间行为则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交易目的相近或相符的双方委托人以媒妁方式促成其交易。
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以房地产或有关房地产业务为对象,房地产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和机会,通过居间协调,促成交易双方完成交易,房地产经纪人依法取得合理的中介报酬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指示居间行为是房地产经纪人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数量、交易行情、交易方式等使委托人能够选择符合自己交易目的的房地产。
房地产媒介居间行为是指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的服务。在房地产经纪活动实际运作中,这两种方式不是完全独立的,常常需要相互结合才能促成合同的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