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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复习指导:基本制度与政策答疑精选(1)

www.zige365.com 2010-7-16 11:16:2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学员问题:

    1.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地役权?

  2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3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子,物权指的是新房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吗? 那债权指的又是什么?

  4能否举例说明一下“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5“物权优先原则。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在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最典型的是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后,即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其中的“第三人”指的是谁?

  老师回复:

    1、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2、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学理上的原因是因为物权成立之后往往会产生债权,即比如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典权之后,必然会随之产生交接标的物得给付关系,即债权,而又物权地确立而产生的债权与标的物本身所具有的债权的效力是相等的,所以同一标的物上的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而言: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则已取得了请求甲交付10吨水泥的债权;而甲后来又将此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已交付,此时,已不能向丙主张自己的债权,而只能主张甲的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

  3、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子,物权指的是新房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吗? 那债权指的又是什么?

  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在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除租赁"。这里债权指的是“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也属于债权。

  4、能否举例说明一下“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事实上,我认为,只有在数个抵押权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上时,才会发生哪个抵押权优先的问题。但是,我们更应该把它看作一种例外。

  5、“物权优先原则。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在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最典型的是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后,即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其中的“第三人”指的是谁?

  这里主要指的是,数个抵押权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上时,取得担保物权的当事人,可对抗第三人,也就是取得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优先的问题。“第三人”指的是第三方未取得担保物权的当事人或后取得担保物权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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