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现行法律和国家有关加强土地调控的文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区别不同情况做了不同规定。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农民一旦失去承包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原则性规定。 (三)流转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一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一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比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承包人耕种了二十年后将该土地转包,那么转包的期限不能长于十年。转包合同签订的转包年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四)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借流转而改变承包地的原有用途。承包地应当用于种植业等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比如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