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 (上)
一、内容提要:
1、法的概述
2、民法
二、考试目的和考试要求: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民法等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法的概念、渊源和分类;
2.熟悉民法的概念;
3.熟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4.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5.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6.掌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7.掌握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8。掌握民事法律行为;
9.掌握代理的概念、分类、代理关系关系和代理权、代理行为;
10.熟悉诉讼时效;
11.了解民事责任;
三、内容辅导:
1、本章涉及有关的法律包括:1)《立法法》;2)《民法通则》;3)《物权法》。
2、本章的重点和易考点包括:
第一、有关法的基础知识我们应熟悉。主要熟悉法的概念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构成框架及其内涵、制定主体、规范范围、相互关系等。
第二、有关民法的内容。一是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二是民事权利的分类,要掌握掌握两种分类方法及具体分类内涵及特点,即“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如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中,出了一道有关此内容的单选题: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D )。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做此题,我们必须熟悉民事权利分类中,形成权的具体范围。在教材上也是举小例子出现的,可能我们会忽视,也就是“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三是要分清自然人分类。也就是:根据自然人不同的认知能力,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种。我们关键要搞清这三类自然人的范围:①从年龄上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从能否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来分,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记住一个是“不能完全辨认”,一个是“不能辨认”。四是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宣告部门要掌握。要分清“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可以宣告死亡。宣告部门都是人民法院。
第一节 法 的 概 述
一、法的概念(了解)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
例题:根据法的概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B、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C、法不体现国家意志 D、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答案:C
解析: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渊源(了解)
中国现行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和国际条约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这里指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例题: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 )依法制定,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法的统称。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各部委
答案:A
解析: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A项是正确的。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
例题:下列关于地方性法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B、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C、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但行政法规除外 D、地方性法规效力不得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E、地方性法规是一种规范性文件
答案:BC
解析: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为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特别行政区的法和中国同外国缔结或中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之一。 中国现行法的渊源知识汇总表
法的渊源 |
制定主体 |
地位及法律效力 |
备注 |
宪法 |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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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国务院依法制定 |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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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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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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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
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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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适用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例题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2004年试题)
A、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两者不可比
答案:C
解析: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例题2:下列关于法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4年试题)
A、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
B.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C.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一般规定
D.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答案:C
解析: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例题3: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是( )。(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题)
A.地方性法规 B.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 D.自治条例
答案:B
解析: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也称为地方政府规章。
三、法的分类 (了解)
法有许多分类的方法。
按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法为一般法。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例题:按照法的效力范围,法分为( )。
A、实体法 B、程序法 C、特殊法 D、一般法 E、国内
答案:C D
解析: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