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书
(4)房屋灭失的证明
(5)其他相关文件
同其他登记不同,注销登记除权利人自愿申请外,还可由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