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合法的产权证;②出租的房屋必须是所有人自住有余或暂时不住的房屋;③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④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房。
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①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②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证书的;③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④房屋权属有争议的;⑤属于违法建筑的;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⑦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⑧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合法证件、经办人证明文件。代管人出租房地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管人合法证件;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租赁期限不到6个月,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30日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