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
一、资格种类 二、资格考试 三、注册 四与经纪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一、机构类型 二、机构的设立 三、分支机构 四、注销
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
一、经纪活动的原则 二、基本执业规 三、经纪人与经纪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争议的处理 五、执业中的禁止行为 六、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一、管理模式和手段 二、管理的内容 三、行业协会
1、房地产经纪人按业务范围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2、越权执业:几个经纪人协理在无经纪人指导下联合进行经纪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3、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是房地产经纪人进行职业活动的法律凭证。
5、申请经纪人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取得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②无犯罪记录 ③身体健康 ④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6、经纪人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前三个月申请续期。
7、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之间的关系有:①执业关系②法律责任关系③经济关系
8、经纪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执业关系:经纪人必须以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由经纪机构统一承接业务,签订合同。
9、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经纪机构统一承担责任。经纪机构有权向经纪人追偿。
10、委托人故意或过失给经纪机构或经纪人造成损失的,由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请求,委托人向经纪机构赔偿后,再由经纪机构向经纪人进行补偿。
1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类型:①房地产经纪公司(有限责任)②合伙制经纪机构(无限连带责任)③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无限连带责任)④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境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⑥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12、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经纪业务,但不具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设立该分公司的经纪机构承担清偿责任。
13、经纪机构注销时,未完成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协商处理,可以转由他人代为完成,可以终止合同,赔偿损失。
14、房地产经纪基本执业规范:①经营场所公示 ②执业告知 ③执业限制 ④执业回避 ⑤签订合同⑥执业署名 ⑦佣金 ⑧解除合同 ⑨资料申报。
15、经营场所公示内容: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收费标准、其他。
16、经纪机构信经纪人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之前,将其在当时根据惯常经验所能预测到的情况和风险如实地告知委托人。
17、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下列情况应当回避:①与委托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②委托当事人要求回避的。
18、合同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和经纪机构。
19、佣金标准遵循以下原则:①有规定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收取 ②无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协商收取 ③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按当地当时提供的同类服务的平均水平收取。
20、在执行经纪业务时,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因开展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
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纪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②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③协商一致的。
22、房地产经纪人的权利:①依法从业 ②署名,获取报酬 ③要求委托人提供资料 ④拒绝违法指令 ⑤保护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⑥接受培育 ⑦其它。
23、房地产经纪人的义务:①不越权从业 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③保守商业秘密 ④接受监督 ⑤参加培训⑥其他。
24、禁止行为的种类:①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房屋和服务项目的经纪活动 ②隐瞒重要事实,虚构交易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广告虚假 ③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④通俗读物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⑤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