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房地产经经纪人:北京发布物业管理意见稿 业委会将拥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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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终于不再是‘孩子’了,有了法律地位以后,就‘成人’了,!”北京新天第家园业委会主任张大宪激动地说。 11月18日上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的征询意见稿。《草案》提出,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这意味着今后业委会可以依法对小区的车库、会所等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进行登记和处理,并可以代表业主在小区有关共有财产方面出现法律纠纷时,代表业主提起法律诉讼。 业委会:无法“做主”的困局 《草案》突破性地确立了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之所以称之为“突破性”,是因为在《物权法》实施后,对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诉讼的民事主体资格,法律界说法不一。这使得业委会处理共有权益纠纷时,常常陷入“诉讼主体资格缺失”的尴尬。 09年7月,因认为北京地铁4号线在西直门站施工过程中侵占了业主共有用地,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将施工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业委会没有诉讼资格,驳回起诉。 此案结果令许多业主大失所望。网友“城铁边的家园”发帖说,他们小区也存在这个问题,城铁车站占用小区部分土地,补偿费却给了开发商。业主们认为,补偿的钱应该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因为小区公共面积都是大家公摊到购房面积中的。 “看了成铭大厦业委会一审被法院驳回时,我认为业委会应该征集业主签名,这样以业委会名义代表全体的诉讼就符合法院的‘程序’了。但是从现在二审的判决来分析,好像也不成。法院解释业委会的作用主要是针对业主‘内务’的共同管理权,而不能向外‘延伸’行使权利。”这名网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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