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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课堂笔记3

www.zige365.com 2009-10-9 11:09:4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讲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指国家对于城市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且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只属于国家。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宪法第九条第一款就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均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是: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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