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从2002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