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建工程和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时,当事人应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抵押合同中载明有关内容。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要按这一内容进行审核。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当事人应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也称为房屋期权抵押,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只是产生了债的关系,购房者获得的仅仅是债权,尚不是房屋所有权。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受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时,应审核出售房屋一方是否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对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例题1: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登记机关代为登记,并代领房屋所有权证。( ) (2005年试题)
答案:X解析: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可依法直接代为登记。直接代为登记,应按正常的登记程序进行。由于这类房屋权属状态不明,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这类房屋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由房屋所有权人重新提出申请。
例题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2004年试题)
答案:X解析: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于这类房屋权属状态不明,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