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熟悉)
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实行免税政策。其收益也并入住房公积金实行封闭管理和使用,免予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其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免税
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