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准考证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置
本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七、成绩管理
1.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实行2年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2.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一科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八、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1.考试三个月后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咨询电话:5841400。
2.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 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咨询电话:5595807。
3.各地市考生,请咨询各市考试管理机构。
九、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大纲请分别自行查阅《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十、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咨询:5864453(区职改办)
网上报名咨询:5841400 5505211
资格审核咨询:5566994 5505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2日 建房﹝1995﹞147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7-、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_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