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11年8月15日前完成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日期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地点和咨询电话。
(三)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提出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申请。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的考试。
2011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安排
资格名称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名称 |
房地产 估价师 |
10月15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
10月16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
房地产 经纪人 |
10月15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
10月16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信息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2)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3)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相应数据库以及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4、5),分别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ks@cirea.org.cn)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jjrks@cirea.org.cn)。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11年10月13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