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执[2009]18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9号),为做好2009年度河北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按照原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文件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时间 |
科 目 |
代码 |
10月17日 |
上午 |
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
1 |
下午 |
14:00—16:3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
2 |
10月18日 |
上午 |
9:00—11:30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
3 |
下午 |
14:00—16:30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
4 |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连续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的全部科目;
(二)《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个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三)考生应考时应自备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墨水)、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
四、报名方式及程序
河北省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先登陆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ksxtbm.cirea.net.cn),按说明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打印《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报考人员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报名资料,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报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登陆本地考试报名审核系统(网址http://ksxtbm.cirea.net.cn/NativeEdition/Default.aspx,登陆用户名与密码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受理考生网上报名数据,并对报名材料进行核实后,于7月31日前将报名材料及网上数据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