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房管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1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2008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考试科目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