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建委、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一)2008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8日、19日进行,考试科目安排如下: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2008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8日、19日进行,考试科目具体安排如下:
10月18日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9日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二、报名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成绩管理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免试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3、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一科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试题类型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