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考条件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专业工作年限 |
高级会计师 |
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 |
博士学位 |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2年 |
硕士学位 |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4年。 |
大学本科 |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5年。 |
大学专科 |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6年。 |
不具备规定学历 |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
高级会计师考试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作为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考试合格证书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我省根据会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当年省内参评合格标准,并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内成绩合格证。省内成绩合格证只在本年度本省评审时有效。 |
房地产估价师 |
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 |
中专 |
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
大专 |
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
学士学位 |
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
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
博士学位 |
不限 |
1、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
房地产经纪人 |
不限 |
大专 |
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
本科 |
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
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
硕士学位 |
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
博士学位 |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2、凡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
出版 |
中级 |
不限 |
大专 |
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
本科 |
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
硕士学位 |
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
博士学位 |
不限 |
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
初级 |
技术设计人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
大专 |
不限 |
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精神,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对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考试报名。 |
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2、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免试初级或中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理工、经济、法律 |
大学专科毕业满6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
大学本科毕业满4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满3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
硕士学位满2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
博士学位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
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每2年为一个周期的成绩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考试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当年成绩全部通过为合格。
2、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
二级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程师 |
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 |
博士学位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1 年 |
硕士学位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4 年 |
大学本科学 历或学位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
大学专科学历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 , 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本专业 |
中专(80年底前毕业)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
大专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
本科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
通过评估的本科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
硕士学位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
博士学位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
相近专业 |
大专(82年底前毕业)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
本科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
硕士学位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
博士学位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
报考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 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 1984年(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
四、考试相关政策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追究责任,后果自负。
五、考试用书征订和培训工作
(一)高级会计师考试教材与及考前培训与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431- 88550522、13504709710.
(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考试的考前培训与教材由省地震局负责,电话:0431-85806022.
(三)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教材与省建设厅联系,电话:0431-82752598.
(四)出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及考前培训与省出版局联系,电话:0431-85644759.
(五)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由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431—88525172.教材征订可与国家直接联系,电话:010-64194907.
六、考试成绩发布及颁发合格(资格)证书
省职考办网站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证书一般在考后3个月左右开始下发。考试合格者由人事职考部门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相关部委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 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 该证书在本区域内有效。资格证书由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到报考机构领取。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到省职考办3楼报名大厅领取;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获得职(执)业资格证书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到相应业务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相关事项及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一是要及时下发报名文件,加强考试宣传。二是要认真组织本地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现场确认时,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应认真审查学历(或学位)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确保报考质量。三是要认真做好各项报名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报名时也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考生承诺制,《资格考试报名表》上考生承诺栏必须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报名。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各级人事职考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进一步加大严肃考风考纪工作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工作环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三)各市(州)人事职考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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