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上述两种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部分科目免试的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生需备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
二、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及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第九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按照国家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但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的规定,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根据《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的规定,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报名时间、地点、办法及相关事宜
(一)上述两种考试的报名时间均为2007年7月2日至7月13日(周六、周日休息),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