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函〔2007〕103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6号)精神,现将我省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一)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举行。
(二)各科目考试时间详见附件1。
二、管理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07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的考生,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和要求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附件2),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要求
1、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不准放宽条件。
2、老考生报名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只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老考生报名表(附件3)或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老考生报名表(附件4)。考生填写时,对上一年度的档案号要如实填写,必须与本年度一致。
3、新考生报名时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业务年限证明;毕业证、学位证;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新考生报名表(附件5)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新考生报名表(附件6)。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
四、报名时间和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07年6月11日至6月15日
(二)报名程序
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签章后,提供报名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人事局报名;非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按属地管理,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统一到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报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网址:www.rsks.gov.cn
五、考场设置
2007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7年6月20日前将报名人数、名册、考试报名表同时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