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下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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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下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2009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领证须知: 1、笔译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考生,请于2010年3月4日至6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级别、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0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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