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1〕34号),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于9月17日、18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通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6月22日10:00至7月8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2011年7月8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确认
1、报名确认时间:2011年7月4日至8日截止(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2、报名确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二楼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咨询电话:83776655。
(三)报考条件见附件1。
(四)报名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和材料要求见附件2。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
时间 |
科目 |
9月17日 |
8:00—11:00 |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
8:00—12:00 |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
14:00—17:00 |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
14:00—18:00 |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
9月18日 |
8:00—11:00 |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
14:00—17:00 |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
三、考试方式
(一)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均应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二)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三)《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同时配有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考生答卷时,须在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相应的位置填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案例题都应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并在试题答案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时将所选正确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试卷上的答题过程及公式务必书写清楚,字迹勿潦草。对于不按上述规定填写试卷和答题卡,以及案例题不按要求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及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的考生试卷,其计算机读卡成绩无效。
四、考场设置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五、其它事项
(一)具体报名工作由市考试院组织。
(二)收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9〕152号文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基础考试60元/科,专业考试130元/科。
(三)考试用书:考试用书征订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事宜,请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查询。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名文件要求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及伪造证书、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推荐非本单位的人员报考。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名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五)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外,还须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深圳市学历验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6楼)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办理领取相关证书手续。不符合条件者,考试成绩无效,不给予发放相关证书,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负责;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关证书。领证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附件:1、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3、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5、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6、2011年度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
7、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所调整的考试规范和标准
8、2011年度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2011年度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
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
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二、2011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年底。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三、2011年度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年底。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四、2011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详见《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年底。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放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6号)要求,为便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人员报考专业考试,从2010年起对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人员发放成绩合格通知单,该通知单作为报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审核的必备材料。2010年前基础考试合格人员按原有途径在省人事考试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外省基础考试合格人员须提供所在省考试机构盖章的成绩合格转出证明。
附件2
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6月22日10:00至7月8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报名流程如下:
1、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执业资格考试》或《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或《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或《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打印报名表→用A4纸从网上正反面打印一份《2011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1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1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单位审核确认。
2、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加注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
(二)报名确认时间为:2011年7月4日至8日截止(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报名确认手续如下:
持打印好的《报名表》原件和报考者必须提交的报名材料→到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窗口审核报考资格→报名窗口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时到深圳发展银行缴费→报名完成。
报名完成的考生不需前往市考试院领取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的7—20天内可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 (网址:http://www.gdkszx.com.cn)用A4纸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持自行下载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两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报考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2011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1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1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所有考生都必须提交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三)近期二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四)基础考试合格,并且学历及专业设计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申请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除上述报考者必须提交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基础考试合格的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以上所附材料须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3
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执业资格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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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暖
通
空
调 |
本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相近专业 |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其他工科专业 |
|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动
力 |
本专业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油气贮运工程 |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给水排水 |
本专业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相近专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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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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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相近专业 |
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工业自动化
自动化
自动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部分)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
电子工程
信息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三、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生物化工(部分) |
工业分析 |
电化学工程 |
工业催化 |
石油工程 |
高分子材料与化工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复合材料(部分) |
高分子材料与化工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硅酸盐工程 |
复合材料(部分)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制药工程 |
生物制药 |
中药制药 |
轻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制桨造纸工程 |
染整工程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粮食工程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烟草工程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部分) |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
发酵工程 |
其他 |
如林产化工等 |
相近专业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其他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
相近专业 |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
考 生 须 知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3、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4、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5、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6、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7、各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预留位置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答题纸。
8、考生在作答各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内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附件5
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类型 |
级别 |
专业 |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
11.注册电气
工程师(发输变电) |
1.基础 |
01.基础.发输变电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发输变电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12.注册电气
工程师(供配电) |
1.基础 |
01.基础.供配电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供配电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13.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
1.基础 |
01.基础.给水排水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给水排水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型 |
级别 |
专业 |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
14.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
1.基础 |
01.基础.暖通空调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暖通空调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15.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动力) |
1.基础 |
01.基础.动力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动力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16.注册化工工程师 |
1.基础 |
01.基础.化工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化工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17.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
1.基础 |
01.基础.港口与航道工程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港口与航道工程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说明: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级别、专业、科目及科目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现用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对应一致。
附件6
2011年度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主要参考资料
一、规范和标准
1.安全阀的一般要求(GB/T12241-2005,国家标准)
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国家标准)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国家标准)
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国家标准)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
(GB50160-2008,国家标准)
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国家标准)
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国家标准)
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国家标准)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国家标准)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 (GB8978-1996,国家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国家标准)
1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国家标准)
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国家标准)
1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O-2000,行业标准)
15.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T20667-2005,行业标准)
16.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1995,行业标准)
17.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行业标准)
1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1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文)
2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质技监局锅[1999]154号文)
2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国家标准)
说明:
1.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0月31日。
2.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涉及的执业范围较广,本清单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标准。
二、设计手册和参考资料
1.时钧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编《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
附件7
2011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调整的考试规范和标准
2011年度公用设备专业考试除下列调整外仍按2008年正式公布的规范、标准执行。同时,执业资格考试适用的规范、规程及标准按时间划分原则:考试年度的试题中所采用的规范、规程及标准均以前一年十月一日前公布实施的规范、规程及标准为准,即2010年10.1前实施的规范、规程及标准为准。
其中:
暖通空调专业:
1.增加
(1)《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
(2)《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2008)
(3)《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2010)
(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6)《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09)
(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2008)
2.更改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更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⑵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更改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给水排水专业:
1.更改:《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4∶2002)》更改为《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2.取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动力专业:
1.更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更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取消:《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附件8
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
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7.《35~11O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0.《标准电压》GB156;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16.《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17.《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GB/T16434;
18.《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O9.1~7409.3;
19.《电力变压器第一部分 总则》GB1094.1;
20.《电力变压器第二部分 温升》GB1O94.2;
2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
22.《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
2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
24.《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允许值》GB6830;
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26.《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27.《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28.《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2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
3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OO;
31.《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
32.《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规范》DL/T5186;
33.《水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范》DL/T5164;
3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35.《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
36.《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
37.《水利水电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
38.《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
39.《220~50O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5182;
40.《220~50O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5;
41.《35kV~220kⅤ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242;
42.《330~75O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5014;
4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IJ/T5056;
4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4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IJ/T5352;
46.《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
47.《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4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583;
49.《大型汽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
50.《35~11O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03;
5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
5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
53.《220~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49;
54.《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
55.《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56.《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57.《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运行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224
58.《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DL/T5090;
59.《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DL/5091;
60.《110~75OkⅤ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545;
61.《220~50OkV紧凑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17;
62.《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436;
63.《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832;
64.《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5033;
65.《高压架空电线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DL/T691;
66.《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29;
67.《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3;
68.《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2;
69.《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147;
70.《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
7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DL/T723;
72.《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
73.《35~22OkV城市地下变电所设计规定》DL/T5216;
74.《隐极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
75.《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SL321。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
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O34;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O38;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O052;
6.《1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OO54;
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1.《35~11O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12.《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GB50060;
1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4.《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1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1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1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
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21.《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2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2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2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2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2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2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8.《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29.《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3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
32.《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33.《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9089.1~9089.2;
34.《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35.《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36.《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7.《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38.《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
3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40.《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1(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41.《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2(第二部分:特殊情况);
42.《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
4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6158;
44.《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45.《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
46.《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3(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47.《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4(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48.《建筑物的电气装置》GB16895.5(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
49.《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6(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
50.《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8(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6节: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51.《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9(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
52.《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0(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5章:欠电压保护);
53.《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1(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6节:低压电气装置对高压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的保护);
54.《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2(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3节:大气过电压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
5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
5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50348;
57.《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O44;
58.《66kⅤ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59.《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l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