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2—1及图2.3.2—2):
一、在爆炸危险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图2.3.3-1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图2.3.2-2 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