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