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关于消防设计
关于消防设计除“高规”、“低规”中规定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设置的部位,以及需要设置疏散应急照明部位纳入“条文”外,其它内容比较少,所以违反“条文”的问题也相对少些,但违反相关专业规范的问题仍比较多,就不在此文中赘述。
现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2001年4月5日颁布,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年版第6.2.7条、6.3.3条、11.0.1条-11.0.5条均列为与电气专业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条文”的规定与同一规范87年版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相比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由于这些“条文”是出现在水专业规范中,致使相当部分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未曾注意到,或理解执行不到位,成为近期违反“条文”的常见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没有实现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或兼作喷雾泵时,喷雾系统雨淋阀组压力开关),其动作信号直接用实线引至泵动力箱或消控中心联动柜连锁自动启动喷淋(雾)泵;
(2)没有实现消控中心对消防水池水位及屋面消防水箱消防水位的监视(注意是指高水位,即应保证消防的用水量);
(3)应实现消控中心对喷淋泵主、备用电源的监视;
(4)当作为喷雾泵时,没有实现在消控中心、水泵房,两地对其雨淋阀组的电磁阀的控制以及状态反馈;
(5)消防报警系统没有监视湿式报警阀进出口信号阀的状态。这些内容设计涉及强电的水泵控制原理接线图,消防报警、联动系统图,消防平面布置图,应密切配合水专业做出设计,但很多设计单位在接到审查报告后,只发一个简单的文字修改通知书,是不能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上述问题提醒我们必须密切关注新发布的“强制性条文”的信息,同时不要忽视相关专业“条文”中与电气专业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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