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
|
|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
|
相关新闻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