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托导游员钱力先生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观光团。按计划,该团在北京游览4天,即2月11—14日,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可是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参观故宫和购物,对此变更观光团的团员表示异议,导游员钱先生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夜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因积雪封路观光团无法去长城游览。翌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北京某旅行社导游员钱先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对此,北京某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旅行社领导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钱先生则辩解,造成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导游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回答以下问题:
(1)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导游员钱先生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起投诉?
答:(1)对香港某旅行社的投诉,北京某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不正确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低下遭到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必须为此进行赔偿。
(2)导游员钱先生对观光团的投诉的辩解是不对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是经过组团社、旅游者、地接社共同认可确认的旅游契约,导游员只有执行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更改、中止的权力,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这起投诉的处理办法:负责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参观团的北京某旅行社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因钱先生擅自变更接待计划造成香港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