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贯彻执行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发动群众,植树绿化,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把绿化城市的群众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1.各临街建设单位可以承包单位附近一定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建设和维护,作为该单位义务植树的任务。
2.城市内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一定数量的绿化费,专款专用于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维护。
(五)加快立法建设进程,完善园林绿化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依法强化行业管理。
1.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搞好《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抓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编制,促使行业法规体系完整配套。
2.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抓紧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配套。
3.充实加强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依法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坚持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
4.各级政府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行使行业审核、协调、服务、监督的行政职能,管理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维护。以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苗木花卉生产、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5.搞好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种植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特别应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六)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在财政、税收、物价、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
1.有条件的公园实行售票游览是现阶段国家给公园的一项优惠政策。同时也是控制游人量的一项管理措施。门票价格体现了公益性质,不足以补偿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成本,经国家税务局同意,暂时免征营业税。
2.国家对城市园林单位公共使用的土地和园林绿地建设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农林特产品等的征税问题,待财政、税务部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3.对公园门票和园林部门的其他收费项目的定价,根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和实际成本的变化,适时报请各级物价部门做出调整。
4.对园林绿化生产单位如苗圃、花圃、园林机具厂供应的水、电、煤炭、油料等能源,化肥、塑料薄膜、钢材、水泥等物资享受等同于农业、林业的优惠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