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城市园林绿化是国土绿化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障,列为政府的职责,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都作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绿地、树木的规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还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从法律上确立了城市园林绿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市环境矛盾日趋突出,而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中促进良性发展的积极因素,在创造优良的生产环境和改善人们的生存条件方面的作用是其它系统所不能代替的。所以,城市园林绿化是治理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必不可少的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积极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为人民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和积极治理污染,使环境建设同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任务。国务院于1991年颁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税率为0%,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的重点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