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规划设计条件所需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
2、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1份(盖建设单位或中介服务单位印章);
3、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4、城市统一坐标系统的1:1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原件2份;
5、申办单位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还需出示拟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扩建或加层的项目,还需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申请通过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用向建设用地单位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以便据些此进行拟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设计。
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