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都严格执行法定的"一书两证"制度。
3)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设以规划审批权及"一书两证"的核发,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下放了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限期无条件收回。
4)城市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其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议的规划审批权及"一书两证"的核发,已下放开发区的,要收归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确有必要又具备务件而在各类开发区、大中城市的区级等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只能作为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