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1)申报规划成果。法定的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将编完的成果报法定审批机关。
(2)会审规划成果。审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组编申报部门、专家联审。
(3)批准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据法律、法规及部门审核意见审查,并予正式批准。
(4)公布批准的规划。审批机关据有关规定,公布批准的规划,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2.2.4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P74
1、城市规划的审核内容
(1)性质
(2)发展目标
(3)规模
(4)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5)交通
(6)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7)协调发展
(8)规划的实施
(9)共他内容
2、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内容:
(1)分区的功能。
(2)分区的人口建筑总量和基本分布。
(3)分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4)分区的城市干道、绿地、对外交通设施、历史街区保护等控制。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6)其他内容
3、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内容:
(1)规划用地性质。
(2)规划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
(3)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
(4)道路交通。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6)规划的实施
(7)其他内容。
4、审核依据:是指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受理了城市规划的申报以后,如何把握有关法律、法规、上一层次城市规划对拟审批规划的控制要求,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等。城市规划的审批依据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一致的。
2.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2.3.1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 P169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3、丙级规划设计院可承担以下4类项目:
①当地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②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
③当地各种专项规划;
④中、小型工程速址的可行性研究。
4、丁级规划设计院可承担以下3类项目:
①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
②当地各中小型专项规划设计;
③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2.3.3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程序P78
①申请程序。规划设计单位根据资格分级标准及自身条件向单位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定级的申请文件。
②审核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以后,一是根据规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二是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综合评估;三是根据评估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③颁发程序。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院的资格评定并颁证,乙级院的颁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院的资格初审和乙级院的资格审核并向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负责丙、丁级院的资格评定并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