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立法包括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表现形式和立法内容,中国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协商、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
立法表现形式是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立法内容是关于国家对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
(3)行政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遵守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以政策为指导的原则,还要根据行政立法行为的特点,特别注意贯彻初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2.8掌握行政责任和监督的基本内容P28—30
1、行政法律责任
(1)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其特征有2点:一是引起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行政违法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二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只要任何一方有行政违法行为,符合应当追究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巳构成违法;二是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四是行为人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前提,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追求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二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必然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必须严格按行政法办事。三是责任自负原则,谁违法谁承担法律责任。四是主客观一致原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实事求是,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2、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依法作出的一种监督、检查和纠正的行为,主要从4个方面来考查和评价:一是否坚持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坚持廉政勤政,努力为人民服务。二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三是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四是否积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行政管理法制监督分别按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的表现形式、监督的法律效力、监督的方向、监督的程序,做不同的分类。
1.3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1.3.1熟悉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城市规划管理应是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要充分理解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必须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则,负有行政责任。
(2)要正确把握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编制的关系。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二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三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捡查。
1.3.2掌握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