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P76
1、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1)论证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家对规划的内容初步论证,将论证意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审核。
(2)城市政府组织审核。
(3)报请人大审议。
(4)批准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公布批准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由该市改府公布。
2、城市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1)申报规划成果。法定的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将编完的成果报法定审批机关。
(2)会审规划成果。审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组编申报部门、专家联审。
(3)批准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据法律、法规及部门审核意见审查,并予正式批准。
(4)公布批准的规划。审批机关据有关规定,公布批准的规划,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