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城市规划审批管理
2.2.1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P73
1、城市总体规划(含合分区规划)的审批主体:
(1)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管辖范围内除上述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4)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
2、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主体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