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公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一般而言,行政应总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②是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
③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是应急权力行使应该适当,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
1.2.5掌握行政主体、内容、程序和权限合法的内涵P25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印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