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5个要件:
(1)是行为的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是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是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是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是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2.4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P19—21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3方面内容:
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