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规划条件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