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5万人以下设1处消防站,责任区4-7K㎡ Ⅰ级 6-7辆 3000㎡ Ⅱ级 4-5辆 2500㎡ 责任区中心附近 ⅡI级 3辆 2000㎡ 设于交通便利的地点,如城市干道和十字路口附近,与医院、小学、幼托,保持50M以上距离。与危险品单位保持200M以上的间距。 ●消防栓:间距≤120M ≥60M(道路) 双侧设 ※抗震:抗震疏散通道>15M 1.0㎡/人.6° 增1°.0.5㎡/人 ※防空:战时留城30-40% 按1.5㎡/人,居住区按总㎡的20% 居住区按总投资的6%。 10近远期规划 滚动开发 协调、不能过于集中或扩大规模 11审批程序及单位 直辖市报国务院审批 省府、人口百万、指定城市由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它设市城市报省政府审批。 市管辖县报市政府审批。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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