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国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打破了以往将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分别立法的格局,将城乡规划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充分体现了国家城乡规划的新理念,标志着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已经到来。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规范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制度主要是“一法一条例”,即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原先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那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管理制度,已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将城乡规划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有利于统筹考虑城市、乡村的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