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事是要懂得,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不应被看成是与土地利用的功能相分离的活动。在开始只想制订土地利用规划,以后才考虑如何能实现规划,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正如上面提到选择标准时所指出的,在选择最佳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方面,应该采用的压倒一切的标准是实现规划的能力。因此,在制订规划时,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各种有利于或可能有利于使规划成为现实的方法。
另一要点是,没有一个土地利用规划是一步实现的。只有通过决策者们一天一天和一年一年的努力才实现规划。所以,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逐步实现的。决策者们要善于切实地处理各种经常性的事情,如延长下水管线,开辟或封闭某条街道,批准供出售而细分的小块土地,或审批再区划的申请。广义地说,有四种实现规划的手段(或方法):
1.公共设施的准备。这方面主要是通过公共工程改善计划,以及通过保护或预先获得公共用地和通行权(Rights-of-way);
2.各种建设法规。区划条例、土地细分规则和其它建设法规可以保证私人的开发遵守一定的规范,并被安排在和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的地区;
3.劝导、领导能力和协作。尽管这些手段比公共工程改进计划和建设法规等手段更显得非正规些,但这些手段对于私人开发商以及各种公共机构和部门在决策形成过程中,能十分有效地查明计划、日期、图纸和资料,以及研究社区的发展和建设;
4.土地利用规划。由于使规划能保持现实性和跟上时代,规划就不断引导公共机构和私人的决策,所以土地利用规划本身确实能成为实现自己的政策和建议的工具。当然,一方面要定期地检查、修订和重新通过规划;另一方面,要在规划和执行规划的实施手段之间建立持续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