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
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1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39条)。因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