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城市防洪标准应充分论证我国现行的《防洪标准》(GB5201—94)规定,城市防洪标准应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进行确定。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城市范围如何界定。城市一般都有中心市区与城市郊区之分,因此防洪标准不应是一个标准或取最高标准。比如,通常所说的城市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其实是指最高标准。二是非农业人口数量与国民生产总值如何协调。许多城市都有城乡接合部,这里居住着大量的非农业人口,如果仍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防洪标准,则防洪标准偏高。有的城市还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和国内生产总值都很大,如果仍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防洪标准,则防洪标准偏低。
根据国家《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201—98)的规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主要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加以确定。在确定城市堤防的防护对象时首先应充分考虑洪水大小及发生概率,堤防决口过程及洪量,淹没区的地形与地貌,行洪及退水条件等因素,划分城市堤防的防护区。特别应注意的是,城市行政分区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堤防防洪标准的堤防工程保护区。对于重要城市,可以采用历史最大或可能最大的洪水淹没范围作为城市堤防的防护区。但同时还应考虑城市投入堤防建设的经济实力。一般应采用接近于堤防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作为计算条件。总之,城市堤防的防洪标准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二、应通过综合论证合理确定堤距目前,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土地利用程度的提高,许多城市的土地开发开始向河流逼近,使城市河道的行洪断面逐渐缩小。同时为了城市防洪又把堤防逐渐加高。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发展,防洪标准应不断提高。但是,河道堤防是不能无限制地加高的。因为防洪安全总是有限度的。缩窄河道,人为破坏了河流的自然状态,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洪水风险。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应相互协调。但长期以来,城市防洪规划一直滞后于城市规划并受制于城市规划。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首先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并应详细论证。
三、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功能统一考虑在城市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建设城市防洪工程必须与城市功能建设相结合。一是要与城市排水工程相结合。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以往在进行城市规划中,城建部门负责市区的排水规划,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防洪规划,人为地将城市排水规划与城市防洪规划截然分开,而且在水文计算方法上两个部门存在很大差异,致使城市排水与城市河道洪水计算不能衔接。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中必须把城市排水与城市防洪工程结合起来,协调起来。二是要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结合。经济越发展,城市污水也越多。城市规划应有污水处理规划,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把污水处理工程与城市防洪工程结合考虑。三是要与城市交通工程相结合。堤防与城市交通道路结合建设,并与城区交通道路相连接,既可以节省投资,又可以缓解城区交通紧张的局面。四是要与城市旅游设施建设相结合。城市的滨河地区,同时也是重要的旅游风景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可以与旅游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使城市防洪工程本身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五是与城市商业建设相结合。比如,建设箱式防洪墙,在非汛期可以用作仓库或商业网点。
四、应充分重视河流两岸的景观建设河流两岸是城市最自然的风景线,可供旅游、观光和城市居民就近接触自然。因此应充分注意河流两岸的生态环境景观建设。在城市防洪规划中应遵循保持自然、回归自然的原则。一是堤防断面的选择不一定都选择混凝土防洪墙。有条件的应首先选择土堤,并在土堤前后进行自然景观建设。二是堤岸防护应摒弃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建设自然护坡。城市河道不应大量裁弯取直而渠道化,更不应全断面用混凝土衬砌。三是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四是应注意保护水质,保护动植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