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考试大%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2)环境影响评价。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①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②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 (4)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考试大%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