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②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③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④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人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⑤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⑥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