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城乡规划法》共分为七章70条。 第一章“总则”共11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概念,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来源,单位和个人对于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权,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增强城乡规划科学性和实施监管的效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共16条。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的内容、强制性内容和期限,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程序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特殊需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标准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及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等。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共18条。包括: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城市、镇及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的原则,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与旧城区的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期限和备案,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生态环境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批准程序,临时建设的批准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以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报送有关资料等。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共5条。包括:城乡规划的实施评估,城乡规划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权限、程序,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修改规划给规划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以及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补偿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及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的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2条。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规划编制工作的法律责任及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时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等情况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本法施行的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