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包括:依据近期建设重点①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②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③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④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⑤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6)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7)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8)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定的传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近期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人民政府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10)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检查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监督,保证规划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