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
(1)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在规划的实施阶段,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予以公布。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的,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
(3)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隋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时应付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4)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6)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