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把城乡建设比作方圆,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就是规矩。2009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去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就在城乡建设上立起了规矩。
彰显科学民主立法
据了解,我市原有的《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1990年颁布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加快,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规定已经远远脱离了实际工作的框架,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发展的需要。为此,废止旧例,重立新规,成为当务之急。
2008年,人大常委会就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规范许可制度、健全监督管理、加强农村规划管理等重点问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去年经过二审和三审,《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终于通过。三次审议通过一部地方性法规,这在我市立法史上并不多见。为什么要这么做?人大常委会深知公开原则、公众参与有利于实现法规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利于打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困局。所以,二审后他们在人大网站和大连日报全文公布了草案征求意见(修改)稿,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实地考察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突出“人本”特色
这部新《条例》都有什么特点?据说,它将乡村首次完整纳入规划,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城乡规划形成一个由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完整规划体系,便于城区协调发展、集约利用资源、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规划》还确定了规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推动了城乡规划由少数人决策向集体决策的转变。
它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